北京: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建立健全租賃價格預警機制
3月30日,承載了各方期待的《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在明確“群租房”“黑中介”、哄抬租金、長租公寓監管等管理規范的基礎上,二審稿進一步對政府統籌房源供給、農村住房租賃管理和社會風險管控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完善。
“條例草案的修改以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并重為原則,更加注重體現首都功能,更加注重本市住房租賃的體系建設。”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委員張力兵介紹。落實中央戰略部署,二審稿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等內容直接寫入草案,明確提出本市鼓勵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經營短租住房等,體現了推動實現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堅定決心。同時,突出多主體供給,在強化政府對房源供給統籌職責的同時,也強調了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和行為責任,如明確了“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
此外,在明確房租顯著上漲時政府可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管控,規定市住建部門加強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預警機制,保持租賃價格的穩定,突出底線響應和聯動管控,為政府及時、合理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提供支撐和保障。
鼓勵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
增加房源供給是保障住房剛需的重要途徑。“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目前條例草案側重于對租賃活動的規范和管理,在政府提供服務方面,特別是對增加房源供給方面力度不夠,建議進一步明確政府在制定規劃和計劃、多渠道增加供給等方面的責任。”張力兵介紹。
據此,二審稿從兩方面進行了修改。首先是明確住房保障規劃計劃,規定,本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優化空間布局,促進職住平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其次,細化租賃住房供給方式,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建立住房租賃價格監測預警機制
在租金調控方面,條例草案規定,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時,市政府可以采取相應的價格干預措施以穩定租金水平。二審稿進一步完善相關內容,明確建立相關預警機制,增強了“價格干預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審稿規定,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依法報國務院備案。遇有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住房租賃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緊急情況,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發布住房租賃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賃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盤活農村宅基地上的閑置住房是增加農民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有代表和專家、市區有關部門提出,目前條例草案關于宅基地上閑置住房租賃的規定較為原則。考慮到農村地區住房規劃管理的現實情況,對于出租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尚未取得權屬證書的,也可以其他有效證明材料作為合法出租的依據。
據此,二審稿增加相關內容,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運營租賃住房。對于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規定在落實戶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將取得權屬證書,或者依照本市相關規定取得其他證明材料的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時,鼓勵通過廣泛協商,制定宅基地房屋租賃管理公約,并按法定程序將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建立健全宅基地房屋租賃村民自治機制。
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居住小區里開短租公寓或民宿,將有明確規范。為維護首都社會安定和諧,保障居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利用居住小區房屋經營短租帶來的治安、擾民等問題,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實踐的基礎上,二審稿規定,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出租其他城鎮地區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管理規定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并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身份信息,并即時通過系統申報登記。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嚴禁銷售
以為用全部家當“買”了一套房,實際卻沒有產權?近年來,集體土地上“以租代售”的現象被屢屢曝光。哪些住房只能租不能賣?二審稿規定,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明確要求用于租賃的住房等,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者按日、按小時短期租賃。違反規定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整治不規范的“二房東”刻不容緩。為進一步強化對個人轉租住房行為的從嚴管理,二審稿規定,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規范開展業務活動,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登記。具體數量由市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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