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財經:朋友圈賣保險,如何規范監管?
“該款保險產品即將停售,上車從速!”“高保額、低保費,百萬醫療險,你值得擁有!”……在大家的微信朋友圈里,可能經常會出現類似的保險營銷內容。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彌補了傳統保險銷售模式的不足,對保險業產生了深刻影響。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測算,去年互聯網人身險實現保費1857.7億元,同比增長55.7%;互聯網財險保費838.62億元,同比增長20.6%。
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讓人們得以更便捷地購買保險產品,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監管帶來挑戰。去年,中國銀保監會接到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約1.99萬件,同比增長近九成。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在《辦法》起草情況說明中,中國銀保監會表示,將以制度修訂為契機,總結近年來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進一步優化互聯網保險監管頂層設計。瞄準問題、厘清邊界、明確規則,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政策明晰、務實管用。
具體的修訂原則包括,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把握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和規律,明確基本內涵和標準,劃定業務紅線,打擊非法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構建覆蓋互聯網保險交易全過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管住“大忽悠”的同時,也要讓合規經營獲得長足發展。監管部門表示,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那么,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究竟能不能在朋友圈賣保險?咱們一起來看看《辦法》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獲得機構授權后,方可通過微信朋友圈、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營銷宣傳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進行保險營銷宣傳。這樣做合規嗎?
《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第二,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第三,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保險從業人員利用新渠道開展宣傳、銷售保險,首先要有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活動要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也要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不能“自由發揮”夸大其詞。此外,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請注意,這里說的是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取得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也就是說,《辦法》明確了“持牌經營”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非持牌機構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不得比較保險產品、試算保費、報價比價,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等。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加強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更好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發展駛入快車道,保險機構的創新在提速,但管理卻沒跟上,導致線上銷售環節出現了很多問題,“被投保”“強制搭售”“投保易、理賠難”等行業痼疾又出現在線上,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銷售是金融服務的起點,互聯網銷售的核心是銷售頁面展示,銷售頁面類似金融機構的柜臺,直接決定了消費者能夠看到什么產品,以何種方式購買,是銷售行為最基礎、最重要的部分。所以《辦法》明確要求,營銷宣傳內容應清晰準確、通俗易懂,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讓消費者“買得明白”。
不久前,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制定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對銷售過程進行的“操作軌跡”進行認定與保存,目的是有效遏制銷售誤導,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過去,在互聯網保險銷售平臺上,投保須知、保險條款等相關文件大都是可選鏈接,消費者不點擊也不影響正常投保。這樣的設置,無法保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履行了法定義務,告知投保人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待期以及續保條款等重要內容。如果投保人沒有點開鏈接閱讀文件,就可能對保險產品了解不充分,造成“貨不對板”或引發理賠糾紛。
今年10月1日實施“可回溯管理”后,保險機構要對自營網絡平臺上的銷售交易行為進行記錄,特別是銷售頁面,應當可還原為可供查驗的圖片或視頻。同時,對部分重要條款內容設置單獨頁面展示,并設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主確認已閱讀的標識。
眼下,《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是2020年10月28日。大家有哪些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和信函等方式反映,這樣可以讓《辦法》更加完善,在支持互聯網保險發展的同時,切實保護我們每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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